是“丫-hoo”,不是“雅虎YAHOO!”
发布时间:2011.07.07  来源:  浏览次数:5453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
雅虎公司“丫-hoo商标异议理由不成立
 
2008年2月,在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的“丫-hoo商标注册公告期里,互联网雅虎公司将一纸商标异议申请书递上了国家商标局,要求对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的“丫-hoo商标不予注册。雅虎公司的主要理由有二:其一是齐云山食品公司恶意抄袭“YAHOO!雅虎”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二是“YAHOO!雅虎”符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丫-hoo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此次商标异议申请要求,并致函齐云山公司进行答辩,齐云山公司认为:一、“丫-hoo商标是经过齐云山公司独特设计,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创意于森林中野人的欢叫声,集中体现了产品蕴含的“自然纯真 野生原味”的核心价值,且在南方部分地区方言中“丫-hoo(呀嗬!)表达为“你好”、“很好”的吉祥之意,具有极强的民族特色;二、齐云山公司长期对“丫-hoo商标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和推广,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并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已经形成了具有十分强的显著性和商业性标志;三、“丫-hoo、“雅虎YAHOO两个商标分别属于生产型食品行业和网络服务行业,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国家商标局经过严格审查和深入核实齐云山公司和雅虎公司的答辩资料,于2011年4月13日下发了《“丫-hoo商标异议裁定书》,国家商标局认为:虽然雅虎公司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雅虎YAHOO商标于2010年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齐云山公司“丫-hoo与其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属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商标整体构成有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雅虎公司称“丫-hoo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摹仿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裁定:雅虎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639792号“丫-ho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雅虎公司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齐云山公司向来秉承“追求自然纯真 奉献绿色健康”的经营宗旨,在食品市场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忠诚度和美誉度,最终齐云山旗下“丫-hoo商标能否顺利注册成功,让我们期待佳音!
 
附:《“丫-hoo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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